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订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为提高整个干部职工对新《公司法》的意识,加强法治意识,湖北pp电子集团现开设新《公司法》普法专栏连载,本期重要介绍新《公司法》更新与沉构的公司设立与退出这一部门。此刻,让我们一路起头进建吧!
从司法主体角度看,公司作为法人,其“人”的部门拟造于幼我,即天然人。人有生老病死,天然人作为司法主体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始于诞生,终于殒命;公司法人同样也佑装生”与“死”,即设立与遣散。公司的设立固然是市场主体活力的体现,而公司的遣散也是算帐经营不善的公司、高效利用市场主体资源的沉要保险。“死生亦大矣”,美满公司设立、退出登记造度,也是对峙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沉要行动。新《公司法》在订正中吸收了信息化建设成就,在设立、退出(注销)法式的全方面为公司松绑,在登记公示、一人公司、注销造度等方面都作了富有新意的划定。
①优化司法文本体制,新设公司登记一章。
新《公司法》从第一章“总则”中分离出“公司登记”一章,划定了公司的设立、调换、注销登记事项及其法式。这一调换将根基公司司法准则与技术性的登记条款分隔,使得司法条文更拥有逻辑性和系统性。
同时,新法还明确划定了授权国务院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凭据该法和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造订公司注册登记的具体法子(第41条),与2022年已执行的《市场主体登记治理条例》中关于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划定形成一致,补强了条例的合法性。在旧法并未授权市监部门就公司登记事宜造订条例的布景下,《市场主体登记治理条例》可能涉及违反《立法法》第11条钟装根基经济造度”只能造订司法调整的划定,而新《公司法》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接授权则补全了立法逻辑链条。
②推动信息化伎俩的利用。
新《公司法》以明文大局正式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加强信息化建设,奉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以提升公司登记方便化水平、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能(第41条)。具体而言,明确了电子交易牌照拥有与纸质本一样的效力(第33条);赋予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法定公开平台职位,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将登记事项在系统上公示(第32条)、公司将认缴、实缴出资、股东与股权信息等在平台上公示(第40条);最后,还允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与表决(第24条)。
③放宽公司设立阶段的内容性划定。
本着宽严相济、保险买卖安全和优化营商环境并举的准则,除“股东出资规范”一节中介绍过的股东出资司法责任造度以表,新《公司法》也相对地放宽了公司设立的部门内容性划定,其中首要的就是明确肯认股东以股权、债权作为有限公司出资(第48条):股权与债权作为可依法让渡的财富性权势,作为公司出资并不存在司法意思上的问题,其价值虽可能较其他非钱币财富更难以评估,但终于属于公司经营领域内的问题,不宜由司法强行加以排除。
其次,放宽了一人公司有关划定,取缔一人有限公司专章,除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第60条)表,一人公司的其他划定均与有限公司一样。此表,还确认允许设立一人股份公司(第92、112条)。由单一股东节造公司全数股权的确拥有股东与公司司法人格混同的较大风险,但这一风险已由不容滥用法人独立职位和有限责任的出格规定约束,即一人公司股东对自己财富独立于公司财富负举证责任(第23条);就混同风险可能对买卖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也宜交由相对人凭据公司公示信息及其幼我判断,而无需以司法大局对一人公司自身施加过多限度。
④美满公司算帐造度。
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前需依法进行算帐。这一算帐并非凭据《企业破产法》进行的算帐,而是公司在被遣散或撤除交易牌照、撤销、责令关关后,登记注销前,凭据《公司法》进行的算帐。新《公司法》对算帐造度进行了大量订正,最首要的就是确立了董事作为算帐使命人和算帐组成员在算帐法式中的主题职位,并加强了算帐组的司法责任。旧《公司法》第183条划定有限公司的算帐组由股东组成,但把握公司日常经营的是董事而非股东,股东的有关业务知识水平甚至对公司业务的相识通常均不及董事。因而,新《公司法》划定由董事担任公司算帐使命人,且算帐组准则上均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还有划定或股东会决定另选他人的之表(第232条)。相应地,算帐组的责任和使命也得到加强,与董事一样负有忠诚、勤勉使命。其成员怠于推广算帐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有意或者沉大错误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应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38条)。最后,规范了司法算帐,即人民法院指定算帐组成员提议算帐的提起前提,将申请主体由债权人放宽为利害关系人;对公司作出撤除交易牌照、责令关关或撤销决定的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也能够提起司法算帐(第233条)。
⑤增设简易注销与强造注销造度。
为解决实际中公司注销难题,僵驹斓发的问题,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和市场资源的充分利用,新《公司法》在公司的退出端着墨甚多,创设了简易注销与强造注销两个造度。
简易注销造度合用于注销时财政情况较好的公司。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数债务的,经整个股东承诺,可合用简易注销法式。简易注销法式无需另行算帐,提供必要资料后在指定系统上布告二十日,期满无异议的即可直接注销。但是,由于简易注销法式的合用单纯依赖于整个股东的承诺,为了保险潜在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承诺不实的,对注销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40条)。
强造注销造度则合用于被撤除交易牌照、责令关关或撤销的公司。公司有前述情景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权柄直接在指定平台布告六十日,期满无异议的即可直接注销(第241条)。由于合用强造注销法式注销的公司通常经营情况较差,且多有违规情景,其债权人的权利难以保险,故强造注销的公示期较简易注销显著为长,且合用强造注销法式,即批注公司股东、算帐使命人等在公司受到撤除交易牌照等处罚后拖拉、怠于推广有关使命,不进行算帐和申请注销登记,拥有肯定不对。因而,合用强造注销的,原公司股东、算帐使命人的责任也不受注销影响。

